方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1、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商、华侨、港澳台胞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中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从获得年度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征所得科三年的优惠。
2、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县外国内客商制冷兴办的各娄企业,外来投资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下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的,县政府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部近还给企业。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的,从投产起免征农业税、特产税三至五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地利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型外来客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从企业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中近还给企业60%;对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县政府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中近还给企业40%。
5、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城市规划费、用地规划费、水资源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押金;按最低标准收取证照办理费、排污费、文物勘探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证照年审费、供电贴费、地震评估费、环卫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卫生许可证》办证费等费用。
6、外来客商需用土地,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来客商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自营出口企业、旅游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可在基准地价上减10%--20%。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荒山、荒滩进行农业荣登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
7、新办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从建成年度起,按照当年为本县财政贡献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功人员;上缴财政50万元以上的奖3%,100万以上奖5%。外来客商对我县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上缴财政增长25%--35%,36%--50%、51%以上的,分别按照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来客商投资者及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8、外来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固定资产1000投入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由县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2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
9、鼓励外商、华侨、港澳台胞等风、国内外各界人士对我县引进国内外及港澳台侨资金牵线搭桥。对引进资金使用期在十年以上的,视资金数额大小、利率高低、使用期限长短,可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3%予以奖励。
10、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和检查许可证制度。对重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给予挂牌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与或不参加社团组织;有权商定参加或不参加评比、表彰、赠与、赞助等活动。
11、给予外来客商居民待遇。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土地、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有关部门及时和充分支持,收费标准不得高地县内企业。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企业聘用的县外职员及亲属在我县住宿、就医、购物、游览、娱乐、子女就学、乘车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12、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自行招聘、招收或解聘、解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津贴、资金形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