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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全方位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和“东引西进”战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发展我县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县域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范围

1、县外(包括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镇平投资,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在不影响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镇平县境内自主选择投资地点、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2、镇平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凡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一律对外开放,客商均可自由选择进行投资。

3、在防止重复建设和禁止转移落后技术与导致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鼓励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等多种方式到我县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客商以资金、设备、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作为投资在我县兴办各类企业,投资规模和经营规模不限。

二、投资审批

4、客商在镇平投资,只要符合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两个“优先”,即优先办理登记注册,优先解决登记中的实际问题。客商可凭企业法人证明、原地核发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直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客商在镇平兴办的一切实业,均可直接在县统一办证收费大厅办理有关手续。各种收费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6、凡客商来我县投资的项目,由县计委会同县外经办公室负责协助客商将有关报批手续报送有关审批机关。县权限内的项目,自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7日内批复;超过县权限的项目,由县计委、外经办牵头协助客商到省、市计划、外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凡客商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向县计划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审批,相应简化客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土地使用

8、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企业),可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9、客商在我县投资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土地局负责全力协助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手续。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10、客商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交纳征地费用。所交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视其用地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11、凡客商在我县投资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的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优先在县政府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用地。由县土地局协调乡(镇)村、组等各方面的关系,保障项目用地得到落实,并按时开工建设使用。

12、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土地使用期满可根据用地单位的意愿优先续签合同。用地单位不愿继续使用土地的,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县政府只收回土地、公用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收益归原投资用地单位所有。

四、税费征收

13、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部分,若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按季予以办理退税。

14、凡客商在我县兴办民政福利性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者,对所缴纳的增值税即征即返还。

15、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再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6、凡中外合资企业与我县企业合营兴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外资股权经认定比例在25%以上,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商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①属于非营业性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②70%以上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③投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产业的减免50%;

④投资一般工业项目的,减免30%。

18、在县城新区规划设立“投资免费保护区”。凡客商选择在该区投资兴业的,建设期及投产经营后二年内免交一切费用,第三至第五年内减半应依法缴纳的有关费用,并同时享受鼓励客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19、客商及企业选派人员的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本县范围内可选择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五、引进人才

20、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县各行各业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具有国家正规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素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

21、引进人才的方式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可采取调动、兼职、聘请顾问、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各种形式到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22、凡愿来我县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只要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可到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可从优享受所承担职务、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住房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23、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24、鼓励各级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对引进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厂一策”、“一地一策”,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我县工作。

六、投资保障

25、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凡在本县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工资、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自行招聘员工;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辞退、除名、开除职工。

26、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价格上全部放开,不受任何限制,实行平等贸易,自由竞争。

27、企业所需水、电、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其他物料供应,给予优惠,并优先安排。

28、到本县投资的境外客商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手续。保障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9、对外来投资企业(包括现有企业)进行重点保护,由县公安局、县监察局悬挂保护标牌,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和集资摊派。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0、对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企业可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符合行政复议、《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受案范围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并可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招商引资奖励

31、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的中介单位和个人,凡引进到帐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县外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到位资金多少,按国家公布的基准利率再上浮两个千分点,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32、凡争取到市级以上部门无偿投资,视到位资金情况,由县研究后从县重点建设项目开发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现金给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包括正副县级领导干部、正副乡局级领导干部及单位干部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次性奖励。

33、凡县内非在职职工或县外人员引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无偿资金投资我县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拿出相当于到位资金数额的5%给予引资人员一次性奖励。

34、凡为引荐外商及境内客商到我县兴办企业或承包、租赁现有企业的,自投产见效后,由受益单位按企业投产后一年所缴纳所得税额10%的比例,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35、凡为本县企业引荐来料加工者,由承接单位按加工费总额的5%以上发给一次性奖金。

36、几年销售县内企业产品100万元以上者,由产品生产企业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2%给予一次性奖励。

37、凡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可按当年企业新增的所得税10%的比例从利润中给予现金或股权奖励。

38、以上各项奖励,所得数额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39、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我县投资,以及委托其大陆亲属利用侨汇、外汇资金或馈赠的设备兴办企业的,经批准,可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40、县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进行一次评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项目工作先进单位”、“项目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对贡献突出的人员予以重奖。

八、其 他

41、本政策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的优惠政策执行。

42、本政策规定由镇平县计划委员会会同县外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计委、县外经办做好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

43、已来镇平境内创办、领办、租赁、承包企业的外地客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4、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45、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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