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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关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工业园区的管理服务,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的平台作用,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适用对象

第一条该规定适用于投资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和标准化厂房项目。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二条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和收购、兼并、租赁、技术转让等形式。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三条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达到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第四章服务承诺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招商单位和县工业园区办实行“代办制”。

第五条县直相关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属县级管理权限的,3个工作日办结;属市级以上管理权限的,要积极配合工业园区办公室和企业共同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入驻县工业园区的项目,凭县工业园区办出具的入驻园区通知书,可先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事项除外),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建立银企对接平台。工业园区办公室和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协调组织金融部门与企业开展对接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各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做好前期调查,对工业园区内信誉高、效益好、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政府每年对县内金融单位进行评比、奖励。

第八条对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紧急事项(公安侦察、环保监测监察、食品药品监察、安全生产等)外,各部门检查、评比活动一律先报县工业园区办汇总,报监察局审核,经县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税务部门3年内对企业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除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开展检查,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

第九条凡在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升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县内可选择中小学校就读。

第十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技术含量高、纳税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特别优惠政策。

第五章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用地采取招拍挂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项目用地属二类工业用地的成本价为5.7万元/亩,属三类工业用地的成本价为5.3万元/亩(每年动态测算公布一次),招拍挂价格超出成本价款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项目投资者,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建设。

第六章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投资者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三年县财政分别按50%奖励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分别按30%奖励企业。征地所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县财政全部奖励企业。所有奖励资金全部列入“县科技与工业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投资1000万元以上标准化厂房的租赁收入,5年内其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奖励企业。

第七章规费政策

第十四条发改委:企业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直接备案,不收费;若需县工程咨询公司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控制在3000元,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费5000元,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收费10000元。

第十五条环保局:需县级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控制在1000元-3000元;属上级审批权限的,要主动争取上级委托;确须到上级环保部门办理的,要积极协调争取审批快、费用低。项目建设期间,不收噪声超标及排污费。

第十六条工商局:筹建项目先办理名称核准,待手续完备后,再办理注册登记,其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规划局:项目选址测绘和工程测绘合二为一,每亩地收费不超过50元;办理规划建筑许可证所需的规划、设计、图纸等一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建设局:免收墙改专项基金,业主自行选择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免收工程咨询费;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不收费;建筑工程能邀标的可以邀标,确需代理招标的,只收成本费。

第十九条消防大队:施工单位必须按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并报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建设,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房管局:企业办理房产证只收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十分之一收取。

第二十一条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文物勘探按建筑物占地面积计算,每亩收费不超过30元。

第二十二条水利局:对企业自备水井,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只收工本费,建设期间免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安监局:加强安全指导、监督、管理,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科技局:只进行区域性地震监测。

第二十五条电业局:与企业协商确定厂区内电力设备、线路安装的最佳方案,做好服务和监督,不得强行为企业代购材料和安装。免收用电手续办理费、工程验收费和开通费。因各种情况需要停电时,电业局应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人防办: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七条气象局:企业自觉按要求安装避雷等设施,免收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局: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章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每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入驻县工业园区招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奖励。

第三十条入驻县工业园区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对招商单位或个人予以重奖。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投资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项目分期建设的,按照项目分期到位资金数额,兑现奖励资金,也可待项目全部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引进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招商项目,3年内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招商单位,用于弥补办公费及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十二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三十三条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参加县科级级别干部会议;并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可在符合城镇规划区内,安排经济使用房用地。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九章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业园区办和国土局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管理,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批多用少、经营不善的要统一协调、规划,采取权益价转让或分割给优质项目使用。对项目用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县国土局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政府无偿收回。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推进标准厂房建设,规划部门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批准放线,科学规划标准厂房布局,扩大标准厂房建设比例。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任何借口建设门面房,企业非生产性房屋不得出售或租赁。否则,由工业园区办和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

第三十七条规范招商合同,做到“四定四保”。即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间、定奖惩,保证投资强度、保证建设容积率、保证工程按时开工、保证企业按时投产。企业和项目承建单位要自觉接受工业园区办监管。

第三十八条建立项目运行质量和税收缴纳情况督查通报制。县政府办、招商办、工业园区办组织相关单位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动态监控。

第三十九条工业园区办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群团组织、报表台帐,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章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县政府确定落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招商项目享受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办、工业园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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